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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ple issues|{{copyedit}} {{inappropriate tone}} {{onesource}} {{lead section}} {{orphan}}}}{{vfd|原创研究?}}  高階慾望與高階意志是一種哲學術語。通常在哲學上論證人或者一個生物是否該負責任、具有自由意志的時候,其中一種理解是如果一個人能做自己想要的,那麼他便具有自由意志並應該負擔起道德責任,且因此能與動物、小孩之間產生區別。

  然而對於上述休謨主義式的對人或自由意志的理解,Harry Frankfurt在其基礎之上提出了只有當我們真的能自由地去想要自己想做什麼的時候【具有自由的二階意願(second-order volition)】,我們才是真正身為一個人,才能真正與動物區分開了,成為其中一種能為自己承擔責任的具有能動性的自由個體。

  總而言之,單純的感受到自己想要做什麼或去從事什麼事情並不能作為判斷一個人是否真正身為一個自由的個體,因為那僅僅是一階的、基礎的、原初的、直覺的,我們必須能夠去對初始的想法進行判斷、反思、產生慾望-即高階性的思考,才能作為上述論題的完善判斷標準。

二階或高階慾望、意志與一階慾望的定義[编辑]

  • 一階慾望:口渴之後我對水有想喝它的慾望,或者希望夢中情人跟我在一起的慾望,指不是對於其他慾望被實踐的一般慾望,只要不是對於慾望的慾望都屬於此類,沒什麼限制[1]。 另一種說法是一階慾望是對沒有意動(驅使人採取行動)的目標有關,想要中華隊勝利或大敗的慾望就是這種。[2]
  • 二階慾望: 對於一階慾望的慾望,常見的有我想要擁有一個當好人的慾望,而往往我們都有當好人的慾望,然而二階慾望對的也可以不是對自己已經擁有的一階慾望。比如說:有個醫生想要幫助有毒癮的病患,他想到或許他可以透過其他信念來消解他們的「想要想要吸毒的慾望」這個二階慾望,從而降低他們吸毒的動機。因此那個醫生讓自己產生一個想要想要吸毒這個慾望的慾望,但是這個醫生卻沒有想要吸毒的慾望,由此我們得到一個例子,二階慾望隊的不見得是自己所擁有的一階慾望。在現在的文獻中比較少區分二階慾望與二階意願,而接二階意願也稱作二階慾望。[3][2]
  • 二階意願(second-order volition):二階意願的內容是想要某個一階慾望因為這個二階意願實現或不被實現。比方說,有個社會人比起玩電動他更想要賺錢維持生計,因此他想要維持生計的一階慾望被實現。 或者毒癮者希望戒毒,希望自己吸毒的慾望不被實現,這都算是二階慾望。 高階意願則是對在衝突的二階意願之間的選擇而產生的意願,比如說我希望我活下去跟社會落實人權,但若在戒嚴時期兩者無法兼具,那我得要在這兩個二階意志之中做出選擇,我可能最後認為在這兩個二階意願之間,讓社會落實人權更重要,因此傳播自由與人權言論,成為了政治犯從而在政府的決定下喪失了性命。[4]
  • 高階慾望(higher-order volition):在這邊我在二階意願之上又有更重要的三階意願,並且在此之上的意願也可能衝突然後又透過認可產生更高階的意願。我們把二階意願以上的意願都統稱為高階意願(higher-order volition)。[5]

高階意願的優點[编辑]

高階意願可以使我們區別人、嬰兒和動物。[编辑]

個人(person)作為與其他動物與嬰兒區別,具有負擔責任等等的道德能力,可以說這種承擔責任的能力是出自於我們可以有自我認同,而高階意願恰好是我們具有認同某個慾望並且想要其實現的認知能力。

高階意志是可欲的[编辑]

這裡指的意志的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是指二階慾望與意願或二階以上的慾望與意願(比如說二階意願的意願:想要二階意願的內容被實踐)等等更高階的意願被滿足的程度,意志的自由的滿足可以類比於行動的自由的滿足,當我們的慾望被實踐我們會感到開心,當意志的自由被滿足我們也會感到愉悅,當慾望不被滿足我們會感到失望,當意志的自由不被滿足我們會感到挫折。自由意志是有價值的從我們的心理反應可見一斑。 [2]

高階意志衍生的問題[编辑]

當有兩個一階慾望衝突可能這種衝突久久都難以化解,比如說吸食毒品跟活下去的慾望是相同的,要滿足吸食毒品的慾望就會因毒品死亡,在兩者慾望之間沒有區分哪個對自己來說比較重要,沒有真正自我認可的慾望,會造成個人沒有二階意願,自我也就無法形成。。 同樣的狀況也可能出在二階意志或更高階的意願上,以之前的例子可能促進自由的實踐與維持自己的生命對你來說同樣重要。 都會讓自我認同的意願難以出現。 若這樣的衝突不斷發生,可能就沒辦法透過自我認同形成個人。[6]

另一種二階意願的區分所造成的危險是人的自我認同可能會像更高階的意願不斷進展,而沒有辦法形成自我。這是由於Frankfurt允許人可以沒有限制的擁有更高階的意願,比方說之前在二階意願的政治犯的例子,雖然在三階意願上政治犯比起實現想要維持自己生命的慾望更想要實現讓社會落實人權,但他依然可以質疑自己想要實現人權社會的三階意願到底是不是自己真正想要的,從而導致他去反思到底自己是不是真的想要想要實現具有人權的社會的慾望。從而形成四階意願。這樣的質問還可以不斷的持續下去。而沒完沒了的追問自己是否真的想要實現的二階意願,可能讓人對自我不斷難以認可真正屬於自己的慾望,從而無法透過自我認同形成個人。這種懷疑方式一般稱為無限後退的質疑。[7]

缺乏高階意志的隨波逐流者(wanton)[编辑]

作者稱呼沒有高階意願的人為隨波逐流者(wanton),只具有二階慾望或一階慾望,在許多一階慾望的彼此衝突中載浮載沉,無法有真正的自我認同,只能隨著一階與二階慾望較高的那個而根據慾望的強度之間的交互作用結果而採取行動。標準的隨波逐流者有具有慾望的動物,以及年輕的小孩。[8]

Frankfurt對高階意志的問題的解法[编辑]

Frankfurt當行為者真誠的認同某個一階慾望或二階或以上的意願,那麼這樣的認同過程可以終結對於更高階意志的不斷追問,或者因為時間不足以他一直做更高階或兩個衝突的意志之間的質疑,從而在時間以及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停止不斷的質疑而選擇認同一階或高階慾望,產生個人認同,從而得以形成個人。[7]

自由的意志與責任間的關聯[编辑]

Frankfurt認為並不是只有意志的自由的人需要負道德責任。

  • 意志的自由(freedom of will):
  • 一個人X在選擇A擁有意志的自由的定義是:X在選擇A是自由的想要他所想要的,換句話說,X在選擇A具有意志的自由的定義是X能自由的選擇對事件A的二階意志。
  • 意志的自由可以是指單個選擇上,也可以指整體來看,這邊的例子是指單個選擇上的用法。

比如說一個自願的吸毒成癮者,當他對遊戲的一階慾望快要隨著沒吸毒的時間自然的削弱到,不足以讓他的吸毒的一階慾望產生動機壓過其他動機而要變成不是被迫地去吸毒時,(比如說可能在勒戒所其他人強迫他戒毒,如果他真的再降低他吸毒的慾望就會真心想要戒毒,為了維持自己是被迫吸毒而不是自願吸毒來逃避責任,他選擇在吸毒的一階慾望降低到快沒有的時候就趕快吸更多的毒,來逃避實際上他可以有意志的自由便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更大的責任。)他就會趕快吸更多的毒,來持續讓自己保持在被一階吸毒的慾望驅使去吸毒的。這樣的人的慾望的確是他想要的,但他不能自由的想要他所想要的(慾望),他在吸毒這件事上不具有意志上的自由,但我們仍然會認為他要負責。[9]

也就是在這個狀況由於他的意志是被決定的,或者對他來說他的意志沒有其他的可能選項提供他去選擇,他對遊戲的成癮已經強到已經讓他無法停止自己去戒斷自己的癮頭了他沒有意志的自由,但依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說對於道德責任來說,意志的自由並不是必要的。[9]

而Frankfurt基於上述理由不接受自由意志是負責的必要條件。

接下來談整體的意志的自由 另外意志的自由還是Frankfurt在談論人在決定論的世界是否有自由意志中主要用到的一個概念。一個人具有越高的自由意志,那麼他就有越大部分的選擇是其自由的選擇對事件A的二階意志。換句話說,意志的自由在其選擇中佔的比例越大,其擁有越大的自由意志、意志的自由。 即便這個世界的一切都是被決定:有充分的原因讓現在的結果是必然發生的,我們沒有其他真實可能的行為選項。但是我們還是可以不被操弄(被有意識的個體控制,使的自己在未來必定會做某件事情)、壓迫(處於隨時都有人想要阻止你的行為她就可以阻止,比如說沒有實際上被憲法和法律規定權限的老大哥政府,或者隨時都可以插手阻止你的黑道老大都是讓你處在壓迫狀態的原因)的狀態下,自己決定自己的行為,自己根據自己的意志選擇自己認同、想實現的願望,自由的擁有二階以上的意願,從而擁有自由意志。

參考資料[编辑]

  1.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7.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Authors list列表中的|first2=缺少|last2= (帮助)
  2. ^ 2.0 2.1 2.2 Schroeder, Tim. Desire. Zalta, Edward N. (编).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7.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7: Section 2.2. 
  3.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6.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4.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0.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5.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6.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6. ^ Frankfurt Harry.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6.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7. ^ 7.0 7.1 CHRISTOPHER NORRIS. Frankfurt on Second-Order Desires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202. 
  8.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1.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pages=|page=只需其一 (帮助); |author=|last=只需其一 (帮助)
  9. ^ 9.0 9.1 Harry G.Frankfurt.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01-14, 68 (1): 19. ISSN 0022-362X. doi:10.2307/2024717. 

外部連結[编辑]

自由意志的相容論(一):法蘭克福(自由需要內在融貫)和沃爾夫(自由是依正確的理由而行)作者:朱家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