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2013年7月28日
外观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份。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美國聯邦黨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美國憲法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憲法修訂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但是通過1925年的吉特羅訴紐約州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適用於美國聯邦、州乃至各級政府的立法中。在1947年的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中,提請法庭就美國國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離的牆”進行司法解釋,但是這條明確界限的細節到今天仍在爭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