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訴杜阿爾特案
外观
女皇訴杜阿爾特案 R v Duarte | |
---|---|
聆訊:1989年10月4-5日 判決:1990年1月25日 | |
案件全名 | 馬里奧·杜阿爾特訴女皇陛下(Mario Duarte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
引稱 | [1990] 1 SCR 30 |
先前歷史 | 從安大略省上訴法院上訴 |
裁定 | 駁回上訴 |
法庭組成 | |
首席大法官: Brian Dickson 陪席大法官: Antonio Lamer, Bertha Wilson, Gérard La Forest, Claire L'Heureux-Dubé, John Sopinka, Charles Gonthier, Peter Cory, Beverley McLachlin | |
判決理由 | |
過半數 | La Forest J, joined by Dickson CJ and L'Heureux‑Dubé, Sopinka, Gonthier and McLachlin JJ |
贊同 | Lamer J |
女皇訴杜阿爾特案(英語:R v Duarte,[1990] 1 SCR 30)是加拿大最高法院根據《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8條就私隱權作出決定的主要案件。法院認為,無手令且秘密錄製私人通訊的影片違反了第8條。對話中只有一方的同意不足以成為合理的。
背景
[编辑]馬里奧·杜阿爾特(Mario Duart)因與毒品有關的罪行正在接受警方調查。一名便衣警員安排在租來的公寓房間內與杜阿爾特會面,警方在那里安裝了攝影機。他對允許錄音的條文的合憲性提出質疑。原審法官同意了。官方提出上訴。
在Cory JA作出的一項判決中,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認為攝影機並未違反對享有私隱有的合理期望(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因為攝影機可視為記憶的延伸。Cory認為這是延伸人類記憶的「一小步」,並援引美國較早的合眾國訴懷特案(United States v White)及洛佩茲訴合眾國案(Lopez v United States)作為依據。
法院的理由
[编辑]作為過半數意見的大法官,La Forest J認為執法部門的秘密監察構成了不合理的搜查。他將這個問題描述為私隱權與「國家在推進執法責任時侵犯私隱權」之間的平衡。
在當前情況下,La Forest認為,對隱私的期望應該基於「被錄影的人在說話時,是否能夠合理地期望他的話只會被正在與他交談的人聽到」。
後續
[编辑]作為對這一決定的回應,加拿大國會修訂了《刑事法典》,以納入關於電子截取通訊的條文,其中包括在未獲得同意的情況下的司法授權、「號碼記錄手令」及「追蹤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