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相關詔書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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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朝鮮及台湾住民政治参与ニ関スル詔書 |
假名 | ちょうせんおよびたいわんじゅうみんせいじさんよにかんするしょうしょ |
平文式罗马字 | Chōsen oyobi Taiwan Jūmin Seiji san'yo ni Kansuru Shōsho |
日語舊字體 | 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ニ關スル詔書 |
《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相關詔書》是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頒布之詔書,其內容為賦予臺灣和朝鮮兩「外地」之住民參與日本國政的權利。
概要
[编辑]眾議院於1945年3月17日通過、4月1日公布的法律三十四號(昭和20年法律第34號),正式名稱為《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以台灣和朝鮮之習俗同化已與內地無異,且為遂行聖戰為由,決定賦予台灣與朝鮮兩「外地」之住民參與國政(日本政治)的權利。該法案規定眾議院撥出28席名額給這兩外地。其中朝鮮佔23席、台灣佔5席,並強調其權利與日本內地眾議員完全一致。不過即使如此,新制法案中的80萬朝鮮人1席,台灣人則120萬人1席的名額,仍遠低於日本內地人約15萬人1席的比例。另外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公布敕令193號,即《貴族院令》之改正案,賦予台灣人參與帝國議會貴族院的權利[1],台灣選出議員有許丙、簡朗山(綠野竹二郎)、林獻堂三人。尹德榮子爵(朝鮮貴族)、朴泳孝侯爵(朝鮮貴族)和辜顯榮(台灣出身)不在此類,而屬於貴族院議員的一般敕選議員。法律三十四號和敕令193號公布的同一日,天皇亦頒布《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相關詔書》,賦予兩外地的住民參與國政的權利。
該法律、敕令和《詔書》公布於東京大空襲的數日後,第二次世界大戰露出敗象的日本政府,來不及依照新法案舉行相關選舉,就宣告戰降。終戰翌年,眾議院通過《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號(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一部改正法律)中未施行部分廢止相關法律》(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号(衆議院議員選挙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中まだ施行していない部分の廃止に関する法律,昭和21年法律第8號),修改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號部分法律廢止或改正,其中包括第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號其他條文並未廢止[2]。
参考资料
[编辑]- ^ 台湾住民政治参与ニ関スル詔書. [2012-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 ^ 日本國立國家公文圖書館. [2012-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