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 (日本)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9年10月12日) |
日本國眾議院 衆議院 | |
---|---|
第48屆日本眾議院 | |
![]() | |
种类 | |
种类 | |
领导 | |
議長 | |
副議長 | |
结构 | |
议员 | 465(289個小選舉區和176個比例代表制議席) |
![]() | |
政党 |
|
选举 | |
小選舉區及比例代表制 (「雙重候選制度」) | |
上届选举 | 2017年10月22日 |
下届选举 | 2021年10月22日或之前 |
会议地点 | |
![]() | |
![]() | |
网址 | |
www.shugiin.go.jp |
![]() |
日本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日本国宪法 · 日本法律 |
眾議院(日语:衆議院/しゅうぎいん Shūgiin ?)是日本國會的下議院,最早在於1890年隨著《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施行而成立,為日本原帝國議會兩個議院之一;1947年之後則依照《日本國憲法》而改為現制。現在有465席,須每四年改選一次,但設有中途解散制度,內閣總理大臣擁有向天皇提請解散眾議院的機力。1976年(第34屆眾議院)是現行憲法實施後,唯一一次在眾議院議員任期屆滿才解散眾議院,其餘所有屆次皆以中途解散來結束任期。選舉內閣總理大臣以眾議院為最終決定,內閣總理大臣和內閣成員大部分由眾議院產生,故眾議院在政治上比參議院有更大的影響力。
目录
日本國憲法下的眾議院[编辑]
選舉權[编辑]
任期[编辑]
眾議院議員任期為四年(眾議院解散時,即使議員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
地位[编辑]
與參議院的差異[编辑]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較參議院的六年為短。但由於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參議院而言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眾議院優越制)。
「眾議院優越制」的實例[编辑]
- 眾議院通過,但遭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日本國憲法第59條第二項)。
- 預算之議決、條約之承認、內閣總理大臣之指名諸事項,若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議會亦無法達成共識時,或是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眾議院的決議,則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為國會全體的決議(憲法第60條第二項、第61條、第67條第二項)。
- 預算案由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預算先議權,憲法第60條第一項)。
- 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眾議院可以行使(憲法第69條)。內閣不信任案的通過(或內閣信任案的否決),將與內閣總辭與眾議院解散一併進行。
- 國會會期的決定,若兩議院無法達成共識,或是參議院無法議決,則依眾議院的決議辦理(日本國會法第13條)。
- ※眾議院在修憲案上並未享有優越權。又,眾議院雖可針對閣員個別行使不信任決議,但該不信任決議並無法律上的效力(亦即,眾議院可以行使內閣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內閣總辭,但無法透過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個別閣員下台)。
與內閣的關係[编辑]
首相有權解散眾議院。若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內閣信任案)時,內閣若十日以內不解散眾議院則必須總辭。
選舉方法[编辑]
1993年前,眾議院議員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1996年實行新選舉法後,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於該選制下,每位選民擁有小選區票與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選出289名小選區代表與176名比例代表,合計465名(因應日本法院判決做出員額的修正以及各政黨之間達成的共識)。候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
定員[编辑]
眾議院議員定員465名。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
院内勢力[编辑]
議員於議會內之行動皆以所屬黨團(院内会派)為主導,兩個或以上的議員俱可結成黨團。縱使黨團的作用近乎與政黨重疊,但一個政黨可以包含多於一個黨團,有時候獨立議員也可以隸屬於黨團。議會內各委員會之委員數目、發言及質詢時間分配等,會較取決於黨團所佔議員數目而非政黨議員人數。參眾兩院議長及副議長按慣例不屬於任何黨團。
党团名称 | 议员数 | 议员所属政党 |
---|---|---|
自由民主党・無黨籍之會 | 285 | 自由民主党 284、無黨籍 1 |
立憲民主・國民・社保・無黨籍論壇 | 120 | 立憲民主黨 58、国民民主党 38、社会民主党 2、無黨籍 22 |
公明黨 | 29 | 公明黨 29 |
日本共產黨 | 12 | 日本共產黨 12 |
日本維新會 | 11 | 日本維新會 11 |
希望之黨 | 2 | 希望之黨 2 |
無黨籍 | 6 | 議長(自由民主党) 1、副議長(立憲民主黨) 1、保護國民防止NHK傷害黨 1、無黨籍 3 |
总计 | 465 |
眾議院提案要件[编辑]
人數 | 内容 |
---|---|
100人 | 提出修憲法案(國會法68條之2) 提出修訂憲法原案動議(國會法68條之4) |
50人 | 提出預算法案(國會法56條1項前段) 於全體大會動議增加預算案金額(國會法57條) 於全體大會動議修正預算案(國會法57條之2) 對議長、副議長、代議長、常任委員長發動信任/不信任議案(眾議院規則28條之2) 對内閣發動信任/不信任議案(眾議院規則28條之3) |
40人 | 提出懲罰議員之動議(國會法121條3項) |
20人 | 提出並不涉及財政預算之議案(國會法56條1項前段) 於全體大會動議修正不涉及財政預算之議案(國會法57條) 對於開會前被逮補之議員提出釋放要求動議(國會法34條之3) 提出質疑終局動議(眾議院規則140条) 提出討論終局動議(眾議院規則141條) 要求起立表決(眾議院規則157條) |
10人 | 提出停止公開全體大會會議(國會法62條) 參與黨首討論之前提(只有合資格之在野黨領袖可參與院内交涉團體) |
相關條目[编辑]
注释[编辑]
- ^ 包含议长和副议长
参考文献[编辑]
- ^ 会派名及び会派別所属議員数. 衆議院. [2019-10-12].
外部連結[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