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外观
签署日 | 200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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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
生效日 | 2007年10月4日 |
签署者 | 6 |
保存处 |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 |
语言 | 中文、俄文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是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订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于2007年10月4日生效,保存人是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1][2]
内容
[编辑]公约[3]对上海合作组织的特权和豁免,官员、专家、成员国代表和常驻代表的特权和豁免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编辑]-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 ^ 俄政府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和豁免公约. 光明网. [2021-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1) (中文(简体)).
-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1-22) (中文(简体)).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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