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室法律顾问
王室法律顾问或皇室法律顾问(英语:King’s Counsel、简称KC,新马作御用大律师或英皇律师,港台作御用大律师)是部分英联邦王国中资历较深的大律师(讼务律师)的资格头衔,也可泛指获得此资格的大律师。符合各王国制度规定的资格的讼务律师由君主或君主在该地的代表任命为“国王陛下博学的法律顾问”(英语:one of His Majesty’s Counsel learned in the law)。女性君主在位时称“Queen’s Counsel”、简称“QC”。
虽然此称号直译为“国王(法律)顾问”(女性君主在位时称“女王(法律)顾问”),但当代的头衔拥有者并不因此具有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权利或职责,实际上王室和其他需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士一样,会自行依情况需要雇用不同类别的事务律师、初级大律师和资深(御用)大律师。相应的,大多数王室法律顾问也不会为国王提供法律意见,除了资格较深、职责较高以外,其专业事务和无此头衔的初级大律师本质上无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王室法律顾问大概占总数一万多大律师中的10%。
历史
[编辑]在英国和其他保留王室法律顾问资格的英联邦王国和从属地区一般会每年两次,根据本国法律或大律师行业内的惯例推举合格的资深大律师,由英国大法官或其他国家的相应官员提名,由君主或君主在该地的代表册封为王室法律顾问。王室法律顾问并不是大律师中的一个正式阶级,但他们在法庭内会得到特别的待遇,例如可以穿着特别设计的丝质长袍。[1][2]
近代许多原有御用大律师头衔的国家和地区取消此资格,或停止册封王室法律顾问,并将此头衔改为没有王权涵义的“资深大律师”(英语:Senior Counsel),地位不变但由政府任命或行业内自封,而非由王室册封。取消王室法律顾问头衔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前英联邦王国,在其改为共和制后“御用”称谓不再适用。香港在英治时期亦有王室法律顾问,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改称资深大律师。某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未取消君主制,但出于其他考虑也将王室法律顾问头衔改革为其他称号(例如澳大利亚的各州和领地在90年代初由于共和派抬头纷纷停止册封王室法律顾问头衔,已册封者可保留头衔)。甚至英国本身也曾在2003年考虑取消此称号,并暂停册封御用大律师,但2004年经过咨询政府决定暂不取消此头衔,并在改革选拔机制后恢复了册封。但在2010年以后,在各国又有恢复此头衔的趋势。
现行册封御用大律师的司法管辖区
[编辑]注释
[编辑]- ^ Holdsworth, W.S. History of English Law. 1938 vi 473–4.
- ^ Patent Rolls, 2 Jac I p 12 m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