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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武威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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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718年),本名务光相州滏阳县(今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祖籍陇西郡狄道县(今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北魏并州刺史李宝的后裔,唐朝官员。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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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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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年少时以孝顺友爱著称,考中明经后,出任齐州参军事,屡次升官至天官员外郎。李杰聪明机敏有做官的才干,为官周密勤勉,为政深得当时之人的赞誉。李杰以采访使的身份巡行山南道,当时户口流散,势单力薄的下等户被豪强大户兼并,李杰为此制定条令分别予以处置,检查防止逃亡和藏匿户口,恢复生业的人达到当地人数的百分之七八十。神龙年间,李杰升任卫尉少卿,神龙二年(706年),李杰被选为巡察使出巡河东道,接受任命考察当地官吏安抚百姓,举荐贤能审查冤狱[1],政绩考核为各道第一。先天年间,李杰升任陕州刺史、水陆发运使,设置水陆发运使这一职务就是从李杰开始的,后改任河南尹[2][3]

河南尹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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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对于听讼断案既精又勤,每当遇到诉讼,即使在路途中或是吃饭喝水,也从不耽误处理断决,因此府衙里没有滞留的事务,百姓和官吏都很爱戴他。有个寡妇控告自己的儿子不孝顺,她的儿子无法为自己申诉,只是说:“我得罪了母亲,甘愿受死。”李杰观察他的神色,觉得不是不孝子,就对寡妇说:“你丧偶独居,只有一个儿子,今天来告发他,按罪应当处死,你不后悔吗?”寡妇回答说:“儿子无赖不孝顺母亲,怎么会后悔!”李杰说:“审核如此,你可以去买棺材回来给儿子收尸。”李杰同时让人跟踪寡妇,寡妇出门后与一个道士说:“事情了解了。”不久寡妇就带着棺材来了,李杰希望寡妇反悔,再三劝喻她,寡妇坚持己见如初。道士站在官府门外,李杰暗中让人将他逮捕,一审问道士就承认服罪,说:“我与寡妇有私情,经常被她的儿子制约,所以希望除掉他。”李杰下令杖杀道士和寡妇,将他们装进棺材里。黄河汴河的交汇处有个土坝叫梁公堰,年久失修堰堤损坏,致使江淮漕运不通,开元二年(714年),李杰上奏征调汴州郑州一带的丁男加以修复整治,节省功夫而且很快完成,官府和百姓都深感便利,于是在水滨树立石碑,记载李杰的功绩[4][5][2][6][7]

御史大夫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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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李杰被征入朝代替宋璟担任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长孙昕因为琐事一向厌恶李杰。开元四年春正月癸未(716年2月3日),李杰前往里坊中看望姨母,他的随从留在门口,长孙昕和妹夫杨仙玉与二十多人并列骑马穿行于大街上,就让奴仆殴打李杰的随从。李杰出来对他们进行了制止,长孙昕仗着自己是唐玄宗皇后的妹夫,与杨仙玉一起殴打侮辱李杰。不久,执金吾及万年县官都到了,把他们送到县衙囚禁起来,长孙昕的岳父王仁皎带了二百骑士又把他们劫走。李杰与执金吾及万年县官诉状于唐玄宗,李杰申诉说:“损害头发和肌肤,身上疼痛;侮辱士大夫,国家受辱。”唐玄宗大怒,下诏在朝堂斩杀长孙昕。左散骑常侍马怀素建议说:“正值阳气调和之月,不可以用斩刑。”马怀素接连上表申请。于是唐玄宗下敕:“凡是执行法令总是从近到远,施行处罚总是先亲后疏。长孙昕、杨仙玉等人依仗皇室姻亲的身份,肆意行凶,轻侮法规,损辱大臣,情理尤其难容,因此命令斩绝。如今百官等多次陈奏表疏,坚持诚心请求,因为春暖季节,不是肃杀之时,引证古今,词义恳切,朕有心依从苦谏,在情理上又珍视法律,应当暂缓死刑的处罚,等到秋冬枯木自毙的时节,即当杖刑处死,向百官谢过。”又下诏书慰问李杰:“长孙昕等人是朕的亲戚,不能教诲开导他们,致使他们冒犯了士大夫,虽然处以死刑,还不足以请求原谅,爱卿应当以刚正之心憎恨坏人坏事,不要把这样的恶人放在心上[8][9][10][11][12][13]。”

受诬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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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李杰因为监修桥陵有功,被封为武威县子。当初李杰监督桥陵营造时,引荐侍御史王旭为护陵判官,王旭贪赃受贿,李杰准备将他绳之以法又没拿到实证,还没施行,反而被王旭诬陷,被外调衢州刺史,又转任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再次受到王旭诬陷,唐玄宗下诏将李杰交付大理寺定罪,大理卿元行冲认为李杰处理政务廉洁,不应无辜被谗言恶人所陷害,奏请从轻发落,唐玄宗不听,李杰因此免官归家。开元六年(718年),李杰去世,唐玄宗为他哀悼,特意追赠户部尚书[14][15][16][17][18]

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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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的住宅位于洛阳城定鼎门街西边的第二街,名为从政坊[19]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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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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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旧唐书/卷100》,出自刘昫旧唐书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新唐书·卷128》,出自《新唐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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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资治通鉴·卷二百八·唐纪二十四》:选左、右台及内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为十道巡察使,委之察吏抚人,荐贤直狱,二年一代,考其功罪而进退之。易州刺史魏人姜师度、礼部员外郎马怀素、殿中侍御史临漳源乾曜、监察御史灵昌卢怀慎、卫尉少卿滏阳李杰皆预焉。
  2. ^ 2.0 2.1 《旧唐书·卷一百·列传第五十》:李杰,本名务光,相州滏阳人。后魏并州刺史宝之后也,其先自陇西徒焉。杰少以孝友著称,举明经,累迁天官员外郎,明敏有吏才,甚得当时之誉。神龙初,累迁卫尉少卿,为河东道巡察黜陟使,奏课为诸使之最。开元初,为河南尹。杰即勤于听理,每有诉列,虽衢路当食,无废处断,由是官无留事,人吏爱之。先是,河、汴之间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运不通。杰奏调发汴、郑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为利,刊石水滨,以纪其绩。
  3.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李杰本名务光,相州滏阳人。后魏并州刺史宝之裔孙。少以孝友著。擢明经第,解褐齐州参军事,迁累天官员外郎。为吏详敏,有治誉。以采访使行山南,时户口埔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杰为设科条区处,检防亡匿,复业者十七八。神龙中,为河东巡察黜陟使,课最诸道。先天中,进陕州刺史、水陆发运使。置使自杰始。改河南尹。
  4. ^ 《旧唐书·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开元二年,河南尹李杰奏,汴州东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曹运不通。发汴、郑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为利。
  5. ^ 《新唐书·卷三十九·志第二十九》:有梁公堰,在河、汴间,开元二年,河南尹李杰因故渠濬之,以便漕运。
  6.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杰即精听断,虽行来食饮,省治不少废,繇是府无淹事,人吏爱之。寡妇有告其子不孝者,杰物色非是,谓妇曰:“子法当死,无悔乎?”答曰:“子无状,宁其悔!”乃命市棺还敛之,使人迹妇出,与一道士语,顷持棺至,杰令捕道士按问,乃与妇私不得逞。杰杀道士,内于棺。河、汴之交旧有梁公埭,废不治,南方漕弗通,杰调汴、郑丁男复作之,不费而利。
  7. ^ 《大唐新语·卷四·持法第七》: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也。谓寡妇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之!”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因使人俟其后。寡妇既出,谓道士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冀其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曰:“某与寡妇有私,常为儿所制,故欲除之。”杰乃杖杀道士及寡妇,便以向棺盛之。
  8. ^ 《旧唐书·卷八·本纪第八》:四年春正月癸未,尚衣奉御长孙昕恃以皇后妹婿,与其妹夫杨仙玉殴击御史大夫李杰,上令朝堂斩昕以谢百官。以阳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陈请,乃命杖杀之。
  9. ^ 《旧唐书·卷一百·列传第五十》:寻代宋璟为御史大夫。时皇后妹婿尚衣奉御长孙昕与其妹婿杨仙玉因于里巷遇杰,遂殴击之,上大怒,令斩昕等。散骑常侍马怀素以为阳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陈请。乃下敕曰:“夫为令者自近而及远,行罚者先亲而后疏。长孙昕、杨仙玉等凭恃姻戚,咨行凶险,轻侮常宪,损辱大臣,情特难容,故令斩决。今群官等累陈表疏,固有诚请,以阳和之节,非肃杀之时,援引古今,词义恳切。朕志从深谏,情亦惜法,宜宽异门之罚,听从枯木之毙。即宜决杀,以谢百僚。”
  10.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入代宋璟为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长孙昕素恶杰,遇于道,内恃玄宗娅婿,与所亲杨仙玉共殴辱之。杰诉曰:“败发肤,痛在身;辱衣冠,耻在国。”帝怒,诏斩昕等朝堂。左散骑常侍马怀素建言:“阳和月,不可以殊死。”乃敕杖杀之,谢百官,降书慰杰。
  11. ^ 《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纪二十七》:皇后妹夫尚衣奉御长孙昕以细故与御史大夫李杰不协。
  12. ^ 《资治通鉴·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纪二十七》:春,正月,昕与其妹夫杨仙玉于里巷伺杰而殴之。杰上表自诉曰:“发肤见毁,虽则育心,冠冕被陵,诚为辱国。”上大怒,命于朝堂杖杀,以谢百僚,仍以敕书慰杰曰:“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训导,使陵犯衣冠,虽置以极刑,未足谢罪。卿宜以刚肠疾恶,勿以凶人介意。”
  13. ^ 《太平广记·卷第二百六十三·无赖一》:唐长孙昕,皇后之妹夫。与妻表兄杨仙玉乘马二十余骑。并列瓜挝,于街中行。御史大夫李杰在坊中内参姨母,僮仆在门外。昕与仙郎,使奴打杰左右。杰出来,并波按顿。须臾。金吾及万年县官并到,送县禁之。昕妻父王开府,将二百百骑,劫昕等去。杰与金吾、万年,以状闻上,奏敕断昕杀,积杖至数百而卒。
  14. ^ 《旧唐书·卷一百零二·列传第五十二》;时扬州长史李杰为侍御史王旭所陷,诏下大理结罪,行冲以杰历政清贞,不宜枉为谗邪所构,又奏请从轻条出之。当时虽不见从,深为时论所美。
  15. ^ 《旧唐书·卷七十·列传第二十》;旭又与御史大夫李杰不恊,递相纠讦,杰竟坐左迁衢州刺史。
  16. ^ 《旧唐书·卷一百·列传第五十》:杰明年以护桥陵作,赐爵武威子。初,杰护作时,引侍御史王旭为判官。旭贪冒受赃,杰将绳之而不得其实,反为旭所构,出为衢州刺史。俄转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又为御史所核,免官归第。寻卒,赠户部尚书。
  17. ^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五十三》:以护作桥陵,封武威县子。初,杰引侍御史王旭为护陵判官,旭贪赃,杰将绳之,未及发,反为所构,出衢州刺史。迁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复为御史核免。开元六年卒,帝悼之,特赠户部尚书。
  18. ^ 《新唐书·卷二百0九·列传第一百三十四》:旭与大夫李杰不平,更相罄讦,杰坐斥衢州刺史,故旭益横,残毒以逞。
  19. ^ 《唐两京城坊考·卷五》:从南第一曰从政坊。扬州大都督府长史、赠户部尚书李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