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契约是债权相对性的例外,意指效力及于第三人之契约,主要可以区分为第三人利益契约以及第三人负担契约二者。
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第三人对于前项契约,未表示享受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约之利益者,视为自始未取得其权利。”
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