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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Japanese concessions in Tianjin (天津日本租界全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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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 (1,587 × 1,443像素,文件大小:255 KB,MIME类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中文:天津日本租界全圖
English: Japanese concessions in Tianjin
日期 在1945年之前
date QS:P,+1945-00-00T00:00:00Z/7,P1326,+1945-00-00T00:00:00Z/9
来源 天津日本租界全圖 from 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
作者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许可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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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属于上述条款,并在中国大陆和该法律其他的可能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对于著作权过期的作品,参见{{PD-China}}{{PD-PRC}}

公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Japanese_concessions_in_Tianjin_(%E5%A4%A9%E6%B4%A5%E6%97%A5%E6%9C%AC%E7%A7%9F%E7%95%8C%E5%85%A8%E5%9C%96).jpg

Public domain
本图像目前因在中国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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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地区)的著作权法,所有摄影作品,以及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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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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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Japanese_concessions_in_Tianjin_(%E5%A4%A9%E6%B4%A5%E6%97%A5%E6%9C%AC%E7%A7%9F%E7%95%8C%E5%85%A8%E5%9C%96).jpg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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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这张图片由于其版权期限在中华民国台湾)已经到期,故现在这张图片在该地区属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30到34条,在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下所有非摄影的著作将在其创作者逝世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若在有复数创作者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位逝世者为准),摄影作品则在公开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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