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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Proclamation of malaysia chines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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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 (800 × 1,145像素,文件大小:734 KB,MIME类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English: The Proclamation of Malaysia (in Chinese)
中文:马来西亚独立宣言中文版
日期
来源 Document of Proclamation of Malaysia in Chinese Retrieved from en:Sin Chew Daily
作者 Malaysia

许可协议

Public domain in U.S.
Public domain in U.S.
此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是一份当地或外国政府的法令。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2014年第3版第313.6(C)(2)条。此类文档包括“颁布的法令、司法裁决、行政裁决、公共法例,或者类似的官方法律材料。” 这包括由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以外的政府法令可能在美国以外拥有版权。类似的讲,上述美国版权局实践不会妨碍美国州或地方在海外持有版权,这基于外国版权法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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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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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1987年版权法》(英译本),适用于在马来西亚首次出版的作品(详情见此)。版权期限如下:

  • 对于文学、音乐及艺术作品,其版权在作者死亡后持续50年。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则版权在出版后持续50年。对于匿名或笔名作品,版权则在作品出版后持续50年(除非其作者后来已知)。
  • 对于电影及录音作品,其版权则在出版后持续50年。对于未出版的录音作品,版权则在录制后持续50年。对于广播作品,版权则在首次播音后持续50年。
  • 对于政府、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的作品,其版权自出版之日起持续50年:请参阅第11节和23节。
  • 无论上述规定如何,法律文本、司法文告及政府报告任何情况下都不享受版权:请参阅第3节(文学作品的定义)。
(所有50年期限,都从作品首次出版或创作年的下一个日历年年初开始计算。换句话讲截止2024年,1974年1月1日之前出版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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