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原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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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经存废复核请求复还--M940504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7:26 (UTC)[回复]

普通法与特别法[编辑]

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一般称“普通法”与“特别法”,今少见“原则法”与“例外法”之称呼。
此外,本条目之内容应为“法位阶理论”的理论内容,阐述不同法律间的优先级。应考虑合并至法位阶理论,以详加论述。--死灰留言2022年5月27日 (五) 14: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