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16年7月4日
外观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澳大利亚联邦议会设立国教或是以法律强加任何宗教仪式或禁止信教自由,还规定不能以宗教考试作为出任联邦政府公职的先决条件。第一百一十六条以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类似规定为基础,但内容上存在缩减,没有限制各州政府制订相应法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解读倾于狭隘,该院对“宗教信仰”的定义广泛而灵活,但对宗教信仰保护范围的理解存在诸多限制。这种做法导致联邦成立以来,澳大利亚法院还没有裁定过任何法律违反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条文中的规定在澳大利亚联邦宪政史上也基本没有起什么作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曾于1944和1988年两次为第一百一十六条提出修正案,主要目标是要令其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州,但均未经公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