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文化权 (台湾)
原住民文化权是中华民国法律一个发展中的权利,内涵为政府应该尊重原住民先于国家政权存在的基本事实,并进而保障其文化之传承及发展,包含语言、狩猎、祭祀、土地、习惯等。然而就原住民文化权具体之性质及内涵,比如究竟属于集体权或个人权,以及是否属于宪法层次之权利,又其具体内涵如何仍具争议性。
法律依据
[编辑]国际法
[编辑]“ |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凡有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团体之国家,属于此类少数团体之人,与团体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之权利,不得剥夺之。” | ” |
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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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2项:“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对于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人民亦同。” |
”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编辑]“ | 第1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权利,促进原住民族生存发展,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特制定本法。” | ” |
其内容包含:
- 第10条(文化保存与维护)
- 第11条(部落及山川回复传统名称
- 第12条(原住民族传播及媒体近用权)
- 第13条(保护传统之生物多样性知识及智慧创作)
- 第14条(原住民族经济政策之订定)
- 第17条(原住民族工作权之保障)
- 第20条(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
- 第23条(政府应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方式等之权利)
权利内涵
[编辑]在历史上原住民是受到主流文化的征服,而在既有的法体系中,通常难以透过选举民意代表取得统治权,使其文化常遭到主流族群的忽视与隔绝,而原住民文化权的内涵,正是在于积极正视原住民的文化具有“权利”的性质,由于权利的相对即是国家负有义务保存、促进原住民族之文化。虽然原住民文化权在宪法增修条文中已有明订,然而是否属于宪法位阶上之权利仍有争议,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原住民文化权的保护,乃是属于宪法上基本国策,国家具有保护义务,而应受国家的制度性保障。[1]
相关争议
[编辑]反亚泥还我土地运动
[编辑]涉及原住民土地权、文化权、环境权与亚洲水泥公司之间的争议。
政府采购得标厂商应进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编辑]释字第719号解释系于民国103年(公元2014年)作成,涉及原住民族工作权与厂商营业自由之冲突,当时之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采购得标厂商于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者,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百分之一,进用原住民人数未达标准者,应向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就业基金缴纳代金,就此司法院大法官认为国家具有保障扶助并促进原住民族发展之义务,该规定对营业自由的限制符合宪法,并警告立法者,该规定所能提供者,多属短期或不具技术性之工作,难以增进原住民长期稳定之工作机会及专业技能,国家仍应透过具体政策与作为,积极实践上开宪法增修条文对于原住民族工作权之保障。
王光禄案
[编辑]涉及原住民文化权、狩猎权与野生动物保育、枪支管理之争议。
参考资料
[编辑]- ^ 司法院. 大法官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相關資料(....... cons.judicial.gov.tw. [2021-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6)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