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没收契据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1年6月1日) |
代替没收契据(Deed in lieu of foreclosure),又称为回赎权取消契约、赎回权替代契约,是抵押人(即借用人)让渡所有不动产利益给抵押权人(即出借人),以清偿一笔拖欠的贷款,并避免没收程序的一份契约文书。
代替没收契据提供数个有利条件予借用人和出借人双方。对出借人的主要优点是,它立即把他/她从与拖欠的贷款有关的人身债务中解脱出来。借用人也避免没收程序的公开臭名,并可以收到比他/她在正式的没收中更宽宏的期间。对借用人的另一个利益是,它损害其信用少于没收。对出借人的有利条件包括取回时间和成本的减少,借用人报复(在县司法官逐出前财产的本质失窃和肆意破坏)的较低风险,以及另外的有利条件是如果借用人随后申请破产。
为了考虑为代替没收契据,债务必须以转移不动产进行担保。双方必须自愿、善意地订立交易。和解协议必须具有至少等于财产让渡的公平市价的全部对价。有时,出借人不进行代替没收契据,如果借用人的未付债务超过财产的当前公平价值。其他时间,出借人将同意由于它们将以财产告终任何方式,并且没收程序对于出借人代价高昂。
由于自愿文书的要件,出借人常不奉行代替没收契据,除非他们从借用人收到此等让渡的书面要约,该要约详细说明进入磋商的要约正被自愿作出。这将实施口头证据规则,并保护出借人不受随后可能的主张——出借人善意作为或强制借用人进入和解。双方然后可以进行和解协商。在最终协议达成前,借用人和出借人均无义务进行代替没收契据。
在纽约,《住房衡平法防盗法案》对于这个频繁使用的和解方法已经产生了一些混乱。不明确是否HETPA适用于代替没收契据由于没有像公断人的契约那样明确的排除,例如。2年撤销权不是便利银行或财产保险人的风险,特别是规定的复杂的守则众多, 以致很多银行和产权保险人不乐于处理替代契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