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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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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产法,指对财务发生破绽(即陷于倒产状态)之个人或公司,施以清算或协助其重建的法律程序之总称;又称为倒产处理法[1]、倒产法制[2]

中华民国法律体系,与倒产有关的法律,包括中华民国破产法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公司法第282条以下的重整程序等等。2016年司法院提出修法案,计画将破产法全面修正并更名为债务清理法,该法案因立法院改选而废案。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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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产处理法,分为重建型程序与清算型程序[3]

因财务困难而进行倒产处理的人,称为“倒产债务人”或“债务清理债务人”。其债权人称为“倒产债权人”或“债务清理债权人”。因进行倒产处理时,债务人通常已经没有财产,因此倒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之债务能够获得清偿之比例通常甚低,例如3%或5%。

重建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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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型程序,是以维持事业之经营为前提,所进行之债务整理程序。

清算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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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型程序,是将财产全部变卖、清算后,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

债务人是个人时,清算结束后,尚未清偿之债务,可能在若干条件下,一笔勾销。此称为“免责”。债权人则必须承担损失。可否免责、在何种条件下给予债务人免责,是立法政策的问题。鼓励创业的国家(如美国),免责要件宽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浓厚的国家,则课予严格的免责要件。台湾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有规定免责的要件。台湾的现行破产法则采取一律免责的立法政策,不过如此一来反而导致不公平,而降低法院准予宣告破产的意愿。

债务人是法人时,清算程序将导致法人格的消灭(如公司之解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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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ttp://lawdata.com.tw/tw/doi/?doi=10.3966/102559312015050240004.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2. ^ 存档副本. [2019-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01). 
  3. ^ 王钦彦:从贵妇奈奈看我国落伍的破产法. 苹果日报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1/1498475/.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