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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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程序(英语:indictment[1])指一种指控英语criminal accusation某人犯罪的程序。在区分非重刑罪重刑罪之司法管辖区,最严重之罪行为重刑罪;而在一些其他管辖区,则以可公诉罪行(即应当依公诉程序处理的罪行)为较重罪行。[2]

各地情况[编辑]

香港[编辑]

所有经公诉程序审理的犯罪,必须由陪审团审讯。一旦某罪名在订立时,条文中出现“经公诉程序”等字眼,此罪行便属于可公诉罪行,而对于所有可公诉罪行,皆可在区域法院或更高级别法院经公诉程序审理。但是裁判官依旧有权力以简易程序处理部分可公诉罪行。[1][2]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1). 
  2. ^ 2.0 2.1 2. 我曾聽過「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兩者有甚麼分別?甚麼法院可審理這些案件?. www.clic.org.hk. [202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