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案
南山案,发生于清圣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文字狱,由左都御史赵申乔举发。赵举发翰林戴名世的作品《南山集》“狂妄不谨”、“语多狂悖”,与庄廷鑨明史案并称“清朝江浙两大狱”[1]。后戴名世被斩。
事件经过
[编辑]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戴南山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中引用了方孝标的《滇黔纪闻》,而《滇黔纪闻》中使用了永历的年号。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都御史赵申乔参奏:“题为特参狂妄不谨之词臣,以肃官方,以昭法纪事。……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逞一时之私见,为不经之乱道。徒使市井书坊翻刻贸鬻,射利营生。识者嗤为妄人,士林责其乖谬。圣明无微不察,谅俱在洞鉴之中。今名世身府异数,叨列巍科,犹不追悔前非,焚削书板。似此狂诞之徒,岂容滥厕清华!臣与名世素无嫌怨,但法纪所关,何敢徇隐不言。……”[2],康熙五十二年二月,戴名世因此被斩,方苞免死,以布衣参加修撰工作,刘灏等因《南山集》案牵连入狱。
全祖望的《江浙两大狱记》写:“桐城方孝标……遇赦归,入滇,受吴逆伪翰林承旨。吴逆败,孝标先迎降,得免死,因著《钝斋文集》《滇黔纪闻》,极多悖逆语。戴名世见而喜之,所著《南山集》,多采录孝标所记事,尤云锷、方正玉为之捐赀刊行。”[3]又《前侍郎桐城方公(苞)神道碑铭》曰:“宗人方孝标者,故翰林,失职游滇中,陷贼而归,怨望,语多不逊,里人戴名世《日记》多采其言。”[4]
南山案是康熙除鳌拜而亲政以来发生的较重大的文字狱,此案最后只斩首戴南山一人,康熙以牵连太广,“览奏恻然”,原定处死者皆改流放,“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馀人”,这显示康熙已将重点放在笼络士大夫身上。
评论
[编辑]雍正帝未登基时曾阅读《滇黔纪闻》和《南山集》二书,认为:“虽皆非臣子之所宜言,实无悖逆之语,当时刑部复旨,亦未谓此外更有违碍之词,故亦以为冤。”雍正元年(1723年)特诏:“凡此案牵连隶旗籍者,尽得释归。”然而,方登峄之子方式济已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病殁于黑龙江卜魁(今齐齐哈尔)。[5]雍正六年,方登峄亦病殁于卜魁,卒后始有诏赦归。[6]
注释
[编辑]- ^ 清•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22):“本朝江浙有两大狱:一为庄廷鑨史祸、一为戴名世《南山集》之祸,予备记其始末,葢为妄作者戒也。”
- ^ 《东华录》卷二十一
- ^ 《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
- ^ 《鲒埼亭集》卷一七
- ^ 方苞《弟屋源墓志铭》云:“弟卒于康熙丁⾣⼆⽉,年四⼗有⼆。”⽅登峄《如是斋集》中《葺旧室为斋赋⻓句落之》诗后有⽅观永题记云:“先⼤夫卒于康熙丁⾣⼆⽉。三年之内先王⽗未尝为诗,迄庚⼦春始葺书室名如是斋。故有‘千⾏⽼泪三年眼’之句”。
- ^ 《清朝野史大观》卷三《戴名世南⼭集之狱》条中称:“世宗宪皇帝在潜邸时,洞悉此案情形,凡前所牵连⾪旗籍者,于雍正元年,特诏尽得释归。时⽅登峄尚未蒙赦。以雍正六年,殁于⼘魁城。”
参考文献
[编辑]- 《记桐城方戴两家书案》,《古学汇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