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收入
外观
可支配所得(英语:Disposable Income,缩写作DI),或称可处分所得,为一经济名词,其概念为“实际收到的所得”(net pay)。实务上是由总所得扣除直接税而得。[注 1]
定义
[编辑]可支配所得 = 所得收入总计 - 非消费支出
其中,非消费支出由利息、赋税支出及经常移转支出所组成。由此而知,此处的可支配所得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湾行政院主计处定义可支配所得系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费性支出(例:利息、社会保险保费、税金、罚款、捐款及礼金等)之后,剩馀可以用来支应日常生活开销(消费性支出)的所得。
台湾行政院主计处所定义非消费支出细项如下[1]:
- 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民间)
- 房屋贷款利息
- 其他(含合会)
- 经常移转支出
- 对私人及企业
- 婚生寿丧庆礼金(含年节红包)
- 公益慈善捐款(寺庙、教会、财团法人等)
- 其他(工会或公会会费、互助金、户外亲友生活费等)
- 对政府
- 房屋税、地价税
- 综合所得税
- 其他税捐(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汽机车牌照税、证交税、印花税等)
- 彩券
- 其他(罚款、规费、工程受益、汽车检验费、行车执照费、燃料使用费、护照等)
- 社会保险
- 公保保费
- 劳保保费
- 农保保费
- 渔保保费
- 军保保费
- 健保保费
- 国民年金保费
- 对国外
- 对私人及企业
注释
[编辑]- ^ 与“Disposable Income”类似易混淆的概念为“Discretionary Income”(可调用收入/可运用收入/可花费收入/可花用收入/可调动收入),目前无通用中文翻译。Discretionary Income(可调动收入)为Disposable Income(可支配收入)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贷款利息、社会保险保费、税金、罚款、房租、水电费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费用后的所得净额。可视为更严格的狭义的可支配收入。
- ^ 行政院主计总处. 111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PDF). 行政院主计总处. [2024-02-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