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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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原文初版封面
原名A Theory of Justice
作者约翰·罗尔斯
类型政治哲学
语言英文
主题分配正义
发行信息
出版机构Belknap Press
出版时间1971
出版地点美国
页数560
规范控制
ISBN978-0-674-00078-0
OCLC52424395
杜威分类法320/.01/1 21
LC分类法JC578 .R38 1999

正义论》(英语:A Theory of Justice),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正义即公平),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目的[编辑]

在正义论中,约翰·罗尔斯主张“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性调和。其核心包括:提供正义的环境(这点是从大卫·休谟得到启发),以及,在此环境中为参与者(参见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提供公平选择的机会(这点和康德的观点相似)。

正义诸原则旨在引导参与者们的行为。这些参与者面对中等程度的萧条,他们既非必然利他、也非完全利己。他们有各自想推进的目的,但更愿意通过与他人在彼此都可接受的方面进行合作的方式来达成。

罗尔斯提供了一个关于公平选择(原初立场及其无知之幕)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参与者们将假想性地选出相互都可接受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相信,在这样的约束下,参与者们会发现对他们有利的正义原则有着特别的吸引力,胜过其它诸如功利主义右翼自由意志主义等方面的考量。

无知之幕[编辑]

无知之幕(又称原初立场Oringinal Position)是其论证的核心假设。

在原初立场中,立约者将被蒙上一层无知之幕,个人将不会知道自己的身分,性别,兴趣,个性,嗜好,而仅有基本的正义观念。在无知之幕的约束下,每个人为了确保自身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将会选择制定一个能保障各种不同人的契约。于是,在理性的选择下,人们会订立具有正义观的契约,而这个契约将能保障所有人的权益。

正义二原则[编辑]

第一原则(自由原则)[编辑]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与其他每个人所享有的同类自由权相容。

罗尔斯所说的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包括选举与被选举的政治自由、思想自由、集会与言论自由、良知的自由、个人财产的自由及免于恣意逮捕的自由。

第二原则(平等原则)[编辑]

应该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

  1. 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受益最大,并与公平救济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容。(差别原则)
  2. 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1]

英文: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2]:

  1. they are to be of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2. offices and positions must be open to everyone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第二原则(平等原则)确保社会中所有人的可选项都具有实质意义,并同时确保分配公正。例如,由第一原则保障的政治话语权和集会自由对走投无路的穷人和边缘化的人来讲鲜有实质价值。差别原则体现了罗尔斯的一个重要观点:不平等在有些时候可以是公正的,只要它们有利于最不富裕的人。此外,罗尔斯主张,每个人可供选择的机会不应由伦理上的任意因素 (如家庭出身)、以及先天资质(如运动天赋)来决定。

正义原则存在着优先级排序:自由原则最优先,其次是机会均等原则,最后是差别原则。[3] 在实现这些原则的顺序上,必须先满足优先级更高的原则,再满足接下来的原则。罗尔斯认为:“只有在先需的原则完全满足或不适用时,下一条原则才会发挥作用。(A principle does not come into play until those previous to it are either fully met or do not apply.)”[4]因此,自由原则中保护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不能为了更大的社会优势(由机会均等原则产生)或更大的经济优势(由差别原则产生)进行交易或牺牲。同样,不能为了经济上的最大收益(由差别原则产生)而牺牲社会职位的机会平等。[5]因为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即使对最穷的人有利,也往往会严重损害政治自由的价值以及实现机会公平均等的任何措施。

公平救济[编辑]

公平救济/积蓄(just savings)是公平即正义的一个相对较为次要的方面。它附属在差别原则上,旨在提供一种约束,以减少给子孙后代带来的严重影响。 罗尔斯主张我们对后代负有的责任是积蓄充足的有形资本(material capital)以持续地维持一个公正的制度。如果差别原则没有提供这种跨世代(intergenerational)的要素,可能会造成剥削下一代劣势群体来施惠于当前在世的劣势群体。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人民论坛. 2011-11-15 [2018-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07). 
  2. ^ Rawls, 1971, p. 302; revised edition, p. 47
  3. ^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Rev. ed.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266. ISBN 978-0-674-00077-3. 
  4. ^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Rev. ed.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38. ISBN 978-0-674-00077-3. 
  5. ^ Rawls, John. pp. 53–54.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Rev. ed.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ISBN 978-0-674-00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