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诉
外观
滥诉意指起诉者透过各种司法程序并不是希望得到正义伸张或仲裁,而只是想让对手遭到扰乱或牵累,或是威逼被告进行和解并以此牟利[1][2]。
滥用司法资源的议题从罗马帝国就开始有所谓“不中伤宣誓(Culumniae jusjurandum)”的机制避免婚姻官司陷入长期的争讼[3]。1896年,英国也通过“滥诉法(Vexatious Actions Act)”,若证明某人常出入法院,是所谓的“讼棍”,可以禁止其提讼之权利。[4]恶意诉讼、迂回诉讼等方式。司法体系中有许多避免这类事情发生的设置。
在台湾,滥诉问题常常发生于检察官对于可能嫌疑人求取过重刑罚。[5]2017年一位检察官投书媒体,指出台湾的司法官对于滥用刑事诉讼的人士并无良善的制度因应,导致恶性循环不断发生,甚至曾发生三名讼棍三年内对于超过五百位有财务困难的计程车司机滥用诉讼方式行高利贷胁迫的案例[6]。
参考文献
[编辑]- ^ 自由时报. 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 2005-11-07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7).
- ^ 自由时报. 挑唆提告要求分紅 「著作權蟑螂」被訴. 2005-04-11 [2021-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8).
- ^ 元照英美法辭典. [2013-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26).
〈拉〉(罗马法)诚实宣誓;不中伤宣誓 指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宣誓不作恶意的虚假控告或答辩,互不诬陷,互不诽谤,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滥诉。它尤其适用于离婚案件中,但事实上很少使用。
- ^ 元照英美法辭典. [2013-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26).
〈英〉《滥诉法》1896年议会通过的一项法令,授权高等法院根据总检察长的申请,如能充分证明某人习惯性地、无合理根据地滥诉,可以裁定,除非取得高等法院法官的许可,禁止其在高等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后192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取代该法,仍赋予高等法院此项权力。
- ^ 自由之家:台灣民主自由 但檢察官濫訴. 联合报/A10版/话题. 2013-01-08.
出席记者会的史丹佛大学教授戴蒙也说,马总统现在可能不受民众喜欢,或许他犯了很多错误,这要由台湾民众评断;但以戴蒙在台湾多年经验,他认识马总统,“马英九是一个非常尊重法治的人,也不干涉司法。”司法问题出在检察官滥诉...不要以为检察官滥诉的情况不会在进步的自由民主国家发生,上网查阅一下丰富网站摘要(RSS)的发明人史瓦兹的案例就知道。
(人物特寫)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 辦過馬特拉案、太電案,張冀明告別法界. 商业周刊 1258期. 2012-01-02.法庭悍将张冀明打了二十五年的官司,战功彪炳,却打不过收钱的法官和不断变形的法律系统,如今选择远走北京,这是他离去前的最后告白。
- ^ 林达. 林達觀點:慘遭濫訴的560位司機血淚 能否換來一個司法改革. 风传媒.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