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原则要求刑罚要犯罪性质相适应、又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从立法上,要求重视对各种犯罪的谁危害程度进行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和法定刑。在量刑方面,要求将量刑与定罪至于同等重要,实现两者的协调、均衡。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合理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2]

参考

[编辑]
  1. ^ 罪行相适应原则对量刑的影响. 中国法院网.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2. ^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广西法律网.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