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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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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婚姻[1][2](英语:Natural marriage)源于天主教法典,其中称“婚姻契约是一男一女双方(英语:by which a man and a woman establish between themselves)藉以建立终身伴侣的结合,此契约以其天性或本质趋向保障夫妻的福祉,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有别于‘圣婚(sacramental marriage)’或‘基督教婚姻(Christian marriage)’,圣婚或基督教婚姻是指结合之二者皆已受洗。”[3][4][4][5]

圣婚的条件是有效的受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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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只有受洗才能接受其他圣礼,接受基督教信仰但没有受洗的人的婚姻是自然婚姻而非圣婚。同样地,一个人若其洗礼被天主教会认定是不正确或无效的,其婚姻是一个自然婚姻而不是圣婚。例如摩门教或耶和华见证人的婚姻。

转化为圣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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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未受洗者的婚姻,无论是基于宗教或信仰,或基于婚约,即使与受洗的人结合,就是自然婚姻而非圣婚。然而,如果未受洗者后来接受了洗礼,其婚姻则将自动地成圣且不再仅仅是自然婚姻。

自然婚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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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结婚,则婚姻受天主教教规法律的制约。如果都不是天主教徒,无法适用的范围就只是那些影响或是需要变更婚姻定义的部份 (例如:认同多元性别者,无生育力者,或已婚者) 和那些被认定是自然律的关系者(如父女关系)。

自然婚姻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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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会并不会像是为圣婚签署离婚那样地也为自然婚姻的民事离婚做签署。然而,一个自然婚姻,即使是可以生育下一代的,教会可以在基于有利于维系其中是基督徒的那位的信仰时解除婚约,此类案例被称为波林特权和 Petrine 特权。在这些情况下,需要由罗马教廷的介入,教会承认正确的离婚,实际解除有效的婚姻而授予的这种离婚,是有别于仅仅是人为或民事的离婚,根据天主教神学,人为或民事的离婚并未真正解除其认定的婚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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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梵蒂冈出版社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天主教法典英文版 第七題 婚姻聖事,第1055~1165條,Code of Canon Law - TITLE VII. MARRIAGE (Cann. 1055 - 1165). [2017-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31). 
  2. ^ 梵蒂冈出版社. 天主教法典中文版 第七題 - 婚姻聖事(1055~1165條) (PDF). [2017-08-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10-20). 
  3. ^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canon 776. [2017-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30). 
  4. ^ 4.0 4.1 Adolfo N. Decanáy, Canon Law on Marriage (Ateneo University Press 200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ISBN 978-97-1921710-7), p. 2
  5. ^ Catholic Marriage and annulments. [2017-08-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