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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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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英语:Judgment)系裁定ruling)和判决verdict)二者的合称,是法院对外所为之意思表达(并非意思表示,盖意思表示之用语,指发生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达,裁判并非如此)。[1]其中裁定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判决是仲裁员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论证后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的裁决[2],以确定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罪行[3]。法院的裁判书一般均会公开,接受社会之监督,但偶有司法机关决定不公开裁判书,导致遭批违法之事,甚至因此建议国家监察机关立案调查[4][5]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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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内容主要由“主文”、“事实”和“理由”三部分所构成。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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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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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
  • 终局判决、中间判决、中间确认判决
  • 本案判决、非本案判决
  • 全部判决、一部判决
  • 确定判决
  • 无效判决
  • 舍弃判决、认诺判决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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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束力
  • 确定力
  • 形式确定力
  • 实质确定力(既判力
  • 执行力
  • 形成力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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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确定的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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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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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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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确定的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或非常上诉救济。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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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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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之救济,依法律规定可分为三种:抗告、声明不服以及不得声明不服。抗告是向上级、上上级法院(抗告、再抗告法院)救济裁定的方式。声明不服是指虽不得抗告,但可于上诉时将此抗告一并指摘。不得声明不服系指针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抗告,亦不得于上诉时一并指摘。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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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法基本上有几种,列述所下[6]

三段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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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段论法的演绎推理,从理由中推演出结论。

直觉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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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将道理摆在一旁,阅读卷证及当事人辩论后,在脑海里自然产生裁判,再对照法条,以及判例与学说的看法给予理由。即理由必须合乎从直觉而生之结论。且直觉而生的判断,自然而然必会合乎道理。三段论法是脑中裁判后,说服当事人的工具而已。 惟上述的直觉不是恣意,直觉的灵敏度是以丰厚的法学教养为基础,不同于一般仅具浅薄法知识的人的直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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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lack’s Law Dictionary 970 (10th ed. 2014).
  2. ^ Black’s Law Dictionary 970 (10th ed. 2014).
  3. ^ Glossary for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Washington State 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s. [16 July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 ^ 王钦彦. 法官可以不依法公開裁判書?. 新头壳. [2022-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2). 
  5. ^ 社论. 請監察院調查台中地院及司法院為何不公開判決. 工商时报. 
  6. ^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之探索》,105年5月,第1-9页,ISBN 9788880196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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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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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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