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朴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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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烈.jpg (250 × 364像素,文件大小:18 KB,MIME类型:imag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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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9年2月17日 (日) 04:39 | 250 × 364(18 KB) | Hirewean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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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烈.jpg (250 × 364像素,文件大小:18 KB,MIME类型:image/jpeg)
描述朴烈.jpg |
日本語: 戦後の朴烈 |
日期 | 1945年以降 |
来源 | 「週刊朝鮮」 |
作者 | 未知Unknown author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
该文件在大韩民国(韩国)因著作权期限届满而处于公有领域。(详情见此)
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39至44条,大韩民国政府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版权作品在作者死亡后70年(多位作者以最后一位作者死亡计算)或以机构名义公开发表7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1957年之前为死亡后30年,2013年7月之前为死亡后50年) 这适用于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称公开的机构的受版权保护作品。 此外,除了拍摄因其他原因受版权的艺术品,以及插入学习或艺术作品,且只为包含在已知作品中的目的而制作的照片,1976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摄影作品或其底片,现在在韩国已进入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期限已在该国到期。 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或者法人或机构解散后,其产权归国家所有。该作品还必须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 English ∙ 日本語 ∙ 한국어 ∙ 조선말 ∙ македонски ∙ русский ∙ 简体中文 ∙ 繁體中文 ∙ +/−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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