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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HK Queen s Road East Xinhua News Agency HK SAR Branch 3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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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己的作品
作者 XNA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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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第71条的规定,如果艺术作品被永久性地放置于公共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场所,那么进行艺术展示、拍摄或广播建筑物,雕塑,建筑物模型和艺术工艺品之图像不构成侵犯版权。由于香港在1997年之前一直是英国领土,因此香港法律以英国法律为蓝本。在没有任何具体判例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些规则是相似的。

与英国法律类似,“工艺作品”与“平面美術作品”是分开定义地,后者含所有绘画、绘画、图表、地图、图表或规划及雕刻、蚀刻、石版画、木刻或类似作品。是故,第71条中所给出的全景自由权,不适用于公共场所的海报或地图。

欲知详情,请见“全景自由”信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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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2008年6月19日 (四) 17:042008年6月19日 (四) 17:04版本的缩略图1,600 × 1,200(437 KB)XNAHK{{Information |Description={{zh-hk|1=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 灣仔皇后大道東 Category:Queen's Road East Category:Xinhua News Agency}} |Source=Own work by uplo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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