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aha_1578_1951.jpg (768 × 455像素,文件大小:116 KB,MIME类型:image/jpeg)
根据韩国著作权法第39至44条,大韩民国政府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版权作品在作者死亡后70年(多位作者以最后一位作者死亡计算)或以机构名义公开发表7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1957年之前为死亡后30年,2013年7月之前为死亡后50年)
这适用于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称公开的机构的受版权保护作品。
此外,除了拍摄因其他原因受版权的艺术品,以及插入学习或艺术作品,且只为包含在已知作品中的目的而制作的照片,1976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摄影作品或其底片,现在在韩国已进入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期限已在该国到期。
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或者法人或机构解散后,其产权归国家所有。该作品还必须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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