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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菲律宾师大特教纠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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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可能侵犯版权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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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9条,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纠正案属于监察院之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无侵犯版权之问题。故纠正案摘要之段落应可在维基百科上保留。若仍不合维基百科之方针,删除该段落后,条目应可继续保留。Milka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1:2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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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菲律宾师大特教纠正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19日 (三) 21:1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