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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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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
项目类型 最低资本金比例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20%
铁路、公路项目 20%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 20%
机场项目 25%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注 1] 20%
房地产开发项目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20%
其他项目 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
钢铁、电解铝项目 40%
水泥项目 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 30%
其他工业项目
玉米深加工项目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 25%
电力等其他项目 20%

城建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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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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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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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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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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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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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 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1. 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2. 企业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偿还一类债务。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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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发19号文的补充。
  2. BT项目新老划断,后续只允许委托代建方式。
  3. 不得承担土储职能,不得注入储备地,不得以储备土地预期收入作为偿债来源。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划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4.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担保或提供抵质押。
  1. 企业不得承担土储职能,2017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自2016年1月1日起,银行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2. 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可采用政府釆购。
  3. 不得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地土地融资——受限资产。
  4.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按合同严格履行义务,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
  1. 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不得接受政府及其部门任何担保。对于企业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担保的,因地方政府唯一合法融资方式为发行地方债,其余都属违规举债,为违规举债提供担保的,也应一并整改。
  2. 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3. 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4.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和PPP项目运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1. 是否在负面清单(严禁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实施。按照财预〔2017〕87号和财综〔2016〕4号,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2. 是否纳入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 87号文后必须整改到位,整改截止日2017年10月31日。
  4.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 穿透审查融资主体资本金来源。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意注入时点,考虑新老划断后期整改)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2. 企业参与的政府投资基金,是否存在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者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3. 企业参与PPP项目,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是否符合财经〔2019〕10号文、政府投资条例,是否涉及增加政府隐性债务,是否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
  1. 是否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或者签订抽屉协议政府或政府出资方兜底项目风险?
  2. 是否存在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3. 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4. 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5. 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6. 对于存在第1项情形,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对于存在第2至5项情形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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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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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发〔20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