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中的法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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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中的法治」項目(Rule of Law in Armed Conflicts Project)由日內瓦國際人道法與人權學院提出,以支持國際武裝衝突法的應用和實施。[1]

概述[編輯]

通過全球數據分析,「武裝衝突中的法治」項目根據其目標,對各國實施適用於武裝衝突的法律做了一次評估。這些法律包括:

  • 國際人道法
  • 國際人權法
  • 國際刑法
  • 難民法

該項目最終將涵蓋聯合國所有成員國、《日內瓦公約》締約國以及有爭議性領土,不管他們是否處於武裝衝突狀態下。的確,特定國際規約必須在和平時期實施,在衝突後時期也有其存在的必要,特別是那些關於懲治國際性犯罪的法律。此外,網站上也包含有關打擊恐怖主義的規則,同樣適用於未發生武裝衝突的國家。

該網站被分為三部分。主頁提供了對適用法律的簡短描述,並強調了該領域的主要法律問題,如衝突的法律界定或國際法對非國家武裝團體的適用性。隨後,該網站為每個國家提供了有關國內和國際法律框架的相關文獻(國家法規和判例、政府間組織之決議、條約等)。最後,該網站提供了一種法律分析,一方面根據國際人道法確認某局勢確實構成衝突,另一方面決定了適用之法律。從司法和政治角度而言,網站上的這部分內容最為敏感,專為RULAC項目設計。

對於政府官員、記者以及更廣泛的任何對戰爭中的法律感興趣的人來說,「武裝衝突中的法治」項目應是一個寶貴的信息來源。

日內瓦公約[編輯]

最初的三部日內瓦公約於1949年得到修改、擴充、替換,並增加了第四部公約。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於1864年獲得通過。其在1906年和1929年進行過兩次修訂和補充,並於1949年成為日內瓦第一公約。[2]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於1906年獲得通過。其在經歷修改和補充後於1949年成為日內瓦第二公約。[3]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於1929年獲得通過。其在經歷修改和補充後於1949年成為日內瓦第三公約。[4]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於1949年獲得通過。

此外,《日內瓦公約》還有三個附加議定書:

  • 第一附加議定書(1977):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截至2015年1月12日,該議定書得到174個國家的批准,2個國家的簽署。
  • 第二附加議定書(1997):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截至2015年1月12日,該議定書得到168個國家的批准,3個國家的簽署。
  • 第三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截至2015年1月,該議定書得到72個國家批准,另有24個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該公約。

參考資料[編輯]

  1. ^ http://www.geneva-academy.ch/RULAC/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ule of Law in Armed Conflicts Project
  2. ^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8/content_1104259.ht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3. ^ 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geneva_sea_wounded.ht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4. ^ https://www.icrc.org/chi/resources/documents/misc/convention-pow-27071929.ht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