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金互助社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中國境內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合股組建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對社員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社員存款、捐贈資金、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
歷史
[編輯]2007年3月9日,中國首家農村資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立。截至2011年11月末,全國共有46家農村資金互助社獲得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1]至2014年中,全國共49家。[2]
機構設立
[編輯]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即「農村資金互助社」)和組織形式(如「有限責任公司」)依次組成。在鄉(鎮)設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10名以上的發起人。發起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入股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註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併會計報表口徑)。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設有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該社的權力機構,是人合性質而不是資合性質的組織,社員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大的社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該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該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退股。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法人代表(理事長、經理)應具備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上崗前應通過相應的從業資格考試。
業務
[編輯]資金來源為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如代辦保險,代辦三農補貼支付等。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風險管理方面,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法律法規
[編輯]- 《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1月22日
- 2014年3月13日,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4號公布《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农村资金互助社蹉跎三年”,《银行家》2011年12月21日,作者:谢勇模. [2014-1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3).
- ^ “农村资金互助社样本:村民银行好在小而稳”, 《人民日报》2014年09月25日. [2014年10月1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