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拉倫茨
外觀
卡爾·拉倫茨 Karl Laren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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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03年4月23日 普魯士王國萊茵省韋瑟爾 |
逝世 | 1993年1月24日 德國巴伐利亞州奧爾興 | (89歲)
墓地 | 格勒本采爾 |
母校 | 馬爾堡大學、洪堡大學、哥廷根大學 |
機構 | 基爾大學、慕尼黑大學 |
政黨 | 國家社會主義德意志勞工黨 (1937年5月1日- 1945年10月10日,黨員編號5041008) |
配偶 | 伊姆加德·拉倫茨(Irmgard Larenz,婚前姓Müller) |
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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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阿爾弗雷德·魯道夫·拉倫茨(德語:Karl Alfred Rudolf 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是德國著名法學家。
生平
[編輯]卡爾·拉倫茨1903年出生於韋瑟爾,父親是擔任高等行政法院評議員的卡爾·拉倫茨,母親為愛達·拉倫茨(Ida Larenz,婚前姓Pagenstecher)。中學就讀波森的新維德維爾納·海森堡文理中學以及施馬根多夫的Heinrich v. Kleist-Realgymnasium。
1921年中學畢業後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於馬爾堡大學、慕尼黑大學及哥廷根大學。
1926年11月,卡爾·拉倫茨在哥廷根大學發表論文《黑格爾的歸責學說與客觀歸責概念》,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並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後任教於基爾大學。
1933年成爲基爾大學教授後,發表了推進納粹主義的基爾學派將納粹正當化的著作(德文版)。在納粹德國時被封為「桂冠法學家」(Kronjurist),並且是受納粹德國官方肯定的基爾學派成員之一。[1]因此,戰後被禁止教授法哲學與法理學等法律形上學,只被允許教授民法。
卡爾·拉倫茨二戰後繼續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代表性的著作有《法學方法論》(Methoden lehreder Rechtswissenschaft)。1993年卒於慕尼黑附近的奧爾興。
主要著作
[編輯]- 《新法學總論》,1935。
- 《法學方法論》,海德堡,1960。
- 《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60。
- 《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
參考文獻
[編輯]- ^ 黃瑞明,納粹時期的拉倫茲:德國法學界的一頁黑暗史,台大法學論叢,2003年
外部連結
[編輯]-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
- 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由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導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