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會議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國家總動員會議是抗日戰爭時期行政院依據《中華民國國家總動員法》設立的機構, 統制人、財、物力,「策動國家總動員有關人力財力物力之統制動用並推動之業務」、「審議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國家總動員工作之執行」、「聯繫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與國家總動員有關之工作」。[1]

歷史[編輯]

珍珠港事變後,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1942年3月29日重慶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國家總動員法》共32條,並決定自5月5日開始實施。[2]:第166—171頁4月20日,國防最高委員會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行政院制定的《國家總動員會議組織大綱》。[3]並於4月25日正式發布。[4]

1942年6月29日公布《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關於管制動員物資及業務,其他法令已規定審判機關及程序者,仍依其規定,但情節重大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國家總動員會議決定,改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

參考文獻[編輯]

  1. ^ 段瑞聪:“蒋介石与抗战时期总动员体制之构建”,《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1期. [2022-1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13). 
  2.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5輯第2編,「政治」(1)
  3. ^ 《國防最高委員會第八十二次常務會議記錄》,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記錄》第4冊,第414、433頁。
  4.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行政院經濟會議·國家總動員會議會議錄(影印本共17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版,ISBN 978756335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