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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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司法化,是指法院可以像運用其他法律法規一樣運用憲法條文來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解決糾紛。不論一個國家是否實行憲政憲法都在形式上被尊為「根本大法」。但該「根本大法」的效力在不同的國家有着不同的表現。總結這些表現後發現,如果某個國家的憲法具有司法效力,人們往往會說,這個國家是施行了憲政的國家;反之,如果某個國家的憲法不具有司法效力,人們往往認為,這個國家只有憲法,而沒有憲政。

憲法司法化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國憲法司法化的歷史由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倡導, 於2001年的齊玉苓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1〕25號)。 但2008年黃松有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被捕,該司法解釋也被廢止。 [1][2]


憲法司法化的歷史——美國[編輯]

憲法審查的模式——美國模式[編輯]

憲法審查的模式——奧地利模式[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 [2013-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3). 
  2. ^ 黃利. 援引宪法打官司的历史缘何终结. 明德公法網. 南方周末. 2009-01-14 [2023-0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