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外觀
簽署日 | 2001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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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中國上海 |
生效日 | 2003年3月29日 |
簽署者 | 6 |
締約方 | 8 |
保存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語言 | 中文、俄文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俄語:Шанхайская Конвенция о борьбе с терроризмом, сепаратизмом и экстремизмом),是2001年上海合作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訂於中國上海,於2003年3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公約有10個締約方,即10個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1][2]
背景
[編輯]各締約方遵循聯合國憲章、阿拉木圖聯合聲明、比什凱克聲明、杜尚別聲明和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的原則,認識到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和實現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構成威脅;認為上述現象對各方的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確信上述現象無論其動機如何,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為其開脫罪責,從事此類行為的人員應被繩之以法;深信在本公約框架內進行共同努力是打擊上述現象的有效方式,制訂公約。[3]
內容
[編輯]公約[3]規定各締約方應在預防、查明和懲治本公約定義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方面進行合作,並對國內立法、引渡、司法協助作了規定。公約還對各方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的合作協助、交換情報作了規定。
締約方
[編輯]國家 | 簽署時間 | 交存行動文書時間 | 對其生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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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 | 2001年6月15日 | 2002年5月28日 | 2003年3月29日 |
中國 | 2001年6月15日 | 2001年11月8日 | 2003年3月29日 |
吉爾吉斯 | 2001年6月15日 | 2002年5月31日 | 2003年3月29日 |
俄羅斯 | 2001年6月15日 | 2003年2月27日 | 2003年3月29日 |
塔吉克 | 2001年6月15日 | 2002年2月8日 | 2003年3月29日 |
烏茲別克 | 2001年6月15日 | 2001年9月1日 | 2003年3月29日 |
印度 | 2016年10月10日 | 2016年11月9日 | |
巴基斯坦 | 2016年9月21日 | 2016年10月21日 | |
伊朗 | 待定 | 待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