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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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行政法規

200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公布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來管理在中國大陸各種公路的收費規矩。這部條例將於200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共6章,66條,分別涉及於行政法規的總則、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法律責任和行政法規的附則。

《條例》規定,在內地的所有高速公路,如果全程距離少於30公里(除城市連接機場的高速公路以外),以及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能收取通行費,也就是說,它們不能成為收費公路(收費高速公路)。

《條例》與高速公路[編輯]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不准在除起終點兩端設主線收費站;不過,如果高速公路需要穿過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根據確定需要的狀況設置收費站。

例:京石高速公路的北京起點收費站在杜家坎,在終點石家莊也有主線收費站,除此以外基本沒有任何主線收費站;不過,在京冀區域交叉點有一個收費站(北京南收費站)。

《條例》也說,高速公路應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減少收費站點。

例:京瀋高速公路已經成為中國大陸的一個比較完整的聯網高速公路。除北京遼寧以外,這條高速公路的天津河北段(包括香河大廠段和玉田以東的段落)及唐津高速公路河北段和唐山環城高速公路已經實行聯網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