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機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法定機構(英語:statutory body),又稱法定組織,是由法律條文設立的機構,被授權代表相關國家或地區實施法定職能,有時通過授權或委派在其領域制定規則(例如規例或法定條款)[1]。它們通常存在於由英國式議會民主統治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英聯邦國家,如澳洲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印度新西蘭。它們還可以在以色列和其他地方找到。法定機構也可以是以公司形式存續[2]

值得留意的是法人團體與法定公營機構的定義是有所不同的,法人團體指一些法團地位如公司等組織,以法律途徑組成團體,並非由政府設立並賦予權力和職責的公共組織,因此,法定團體有時與公司混淆。

參考資料[編輯]

  1. ^ 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 香港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25). 
  2. ^ 諮詢及法定組織. www.hyab.gov.hk.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 [2023-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