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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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調制北魏孝文帝遷都洛陽後實行的賦稅制度,上承魏晉時期的戶調制。485年,北魏孝文帝實行均田制後,推出租調制,規定以戶為納稅主體,並以一夫一婦為一戶[1],一夫一婦每年向國家繳納一匹(調)、二石(租)[2]。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應繳納的賦稅數量與一夫一婦相同[3]。該制度經隋代改革試行,成為唐代以丁為納稅主體的租庸調制

參考資料[編輯]

  1. ^ 《中国古代赋税》. 王俊編著 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 2015 第74頁. [2020-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4). 
  2. ^ 《洛阳大典 上》. 劉典立總編;歸寶辰,李鐵林,李振剛,馬建國等副總編;洛陽市大河文化研究院編纂 濟南:黃河出版社 2008 第433頁. [2020-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4). 
  3. ^ 《实用中国历史知识辞典》. 王松齡主編 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1 第111頁. [2020-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