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口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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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口管制條例(英語: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縮寫:EAR),俗稱出口管制法出口禁令,是一組出現在美國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30至第774部分(15 C.F.R. § 730 et seq )的條例,由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工業和安全局負責管理。通常來講,出口管制條例主要規定是否能從美國出口貨物,以及是否能從一個外國再出口(re-export)另一個非美國的國家。適用的範圍不僅包括實體貨物,還包括計算機軟件、數據、技術等。《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74部分提供了受到控制的商品分類列表。[1]許多常見計算機軟硬件產品,都是受該條例管制的產品,他們都會在軟件許可條款上進行聲明,例如AMD網站上「產品、服務和技術嚴禁由美國出口或轉口至古巴、伊朗、朝鮮、蘇丹、敘利亞及其他受到美國貿易制裁的任何國家/地區和最終使用地區」的聲明。[2]

針對中國的出口管制[編輯]

自 2018 年以來,美國國會和行政部門通過立法、規章和許可要求(licensing practices)對於監管軍民兩用的出口管制政策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更新。修訂的大部分重點是控制新興技術和基礎技術,並加強多邊參與以確保美國管制的有效性。出口管制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境,包括香港和澳門。[3]根據《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國商務部在2022年10月7日頒布了兩項出口管制條例,限制中國獲得先進計算芯片、開發和維護超級計算機以及製造先進半導體的能力。[4]

參考文獻[編輯]

  1. ^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 EAR. MIT. [2019-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8). 
  2. ^ AMD 监管贸易合规. AMD. [2019-05-22]. 
  3. ^ U.S. Export Controls and China (PDF). 2022-03-24 (英語). 
  4. ^ China, U. S. Mission. 美国商务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的出口管制新规. 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 2022-10-11 [2024-05-07] (中文(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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