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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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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扣押(英語:provisional attachment,日語:仮差押)或稱財產暫管,是民事訴訟的一個救濟制度,透過暫時查封財產並禁止移轉的方式,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有些國家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有些國家則另訂特別法規範之。

「財產扣押」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財產扣押
臺灣假扣押
港澳財產扣押

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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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事訴訟事件必需俟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如果債務人在案件確定之前將名下財產轉出,債權人即使獲得勝訴判決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因此為防止債務人脫產,特別設立此一制度,讓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名下財產,以確保將來的執行。

相對的,債務人如果不願聲請的財產被扣押,可以提出相當金額作為擔保,請求法院駁回財產扣押的聲請。

案件一旦判決確定,如果債務人為勝訴的一方,其被扣押的財產即應返還。但如果敗訴,就會作為將來強制執行的標的。

各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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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時點:起訴前或訴訟中。但起訴前聲請者,法院應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 聲請要件:日後有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523Ⅰ)
  • 聲請標的: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之請求。(民事訴訟法§522Ⅰ)
  • 聲請程式:應敘明理由及原因事實,並釋明[1]之。(民事訴訟法§§525、526Ⅰ)
  • 審查結果: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若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數額,命供擔保後假扣押;法院認為確有扣押保全之必要者,得裁定准許假扣押。

日本的財產扣押制度規範於《民事保全法日語民事保全法》中。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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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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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釋明: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讓法院就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產生薄弱的心證,認為大概如此、大致是真實的舉證行為。不必達到讓法院產生堅強心證,確信為真實的程度。(來源:法律百科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