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國界法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6年4月28日) |
超國界法(英語:Transnational Law),或譯作跨國界法,指包括國內法、國際法、或兩者混和的法律,適用在個人、企業、政府的超國界行為與影響,非僅只單一國家法體系所能規範的法律關係。在西方由美國知名法學者、前國際法院法官菲利浦·傑賽普(英語:Philip Jessup)所提倡,亦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及臺灣法律學者陳長文所推廣。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相關論著
[編輯]- 期刊《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
- 《認識超國界法律專文集》,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2004 年出版。
- 《超國界法律彙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陳長文、李永芬主編,2002年,三民書局
- 〈全球化下的超國界法律治理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興大學教授巨克毅、許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