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籍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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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一種戶籍制度。為杜絕奸巧的不實戶口,要求堂兄弟以外的親屬間,要另立戶口,不得合籍隱冒,以利隋朝政府有效掌握全國人口。

歷史淵源[編輯]

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姦偽,避役惰遊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1][編輯]

隋代初年,社會並不安定。隋朝雖結束了魏晉南北朝分裂的局面,讓全國歸於統一,但連年的戰亂,使大批的人口死於征戰之中,人口大量銳減。

民不聊生的情形下,許多人流離失所成為流民,甚至有人為避亂世而遁入空門成僧侶,亦有ㄧ人依附豪門之下,謀求生存。

但這一些為生存隱蔽於他人戶口之下的百姓,嚴重影響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影響政權,所以隋朝政府除了藉由均田制裡面授還田等法規,介入農民生產活動,使農民願脫離豪族,成國家編戶外,也用輕稅政策留住農民,同時也在基層的戶籍檢查上,下了很大功夫。

施行方式[編輯]

吏肆情,文帳出沒,復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定樣,請徧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1][編輯]

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2][編輯]

實行於公元585年,為防止人口不實。

  1. 析籍→親屬間不可至於同戶下,並須另立戶口。
  2. 定樣→中央藉由此整頓後的人口,統一實施賦稅徵收的標準。

輸籍法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出去查訪,居民必須以就近的五黨(一檔為一百家)或三黨組成一團,根據中央規定,決定戶等上下關係,重新審定納稅額,寫成定籍。

成效[編輯]

防止隱瞞戶口和歲數,找出所有隱匿的人口,加入政府的編戶中,也使徵稅更加有效率。

但江東士族、豪強藏匿戶口,以為私附的情形仍嚴重,國家勢力要貫徹到江南仍須努力。

參考資料[編輯]

  1. 《隋書·食貨志》卷29第14 [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姦偽,避役惰遊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
  2. 《隋書·食貨志》卷29第14 [吏肆情,文帳出沒,復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定樣,請徧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
  3. 《隋書·食貨志》卷29第14[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
  4. 高明士、邱添生、何永成、甘懷真等著,《隋唐五代史》,(台北:里仁書局),2006,P.76。
  5. 王威海,《中國戶籍制度:歷史與政治的分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P.109-110。
  1. ^ 1.0 1.1 《隋書·食貨志》
  2. ^ 《隋書·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