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戶,又稱牧戶,即民間養官馬的人家,明洪武六年(1373年)二月,定養馬之法,以河北、河南、安徽地區的農民充當養馬戶。
明初有糧僉馬戶和市民馬戶兩種,養馬有三種形式:種馬、表馬、寄養馬。養馬戶要保證馬的健壯,否則要全額賠償以至「小民賣田產鬻男女以充其數,苦不可言。」[1],時稱「江南之患糧為最,河北之患馬為最。」[2],於是出現所謂的響馬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