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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405.P2 - 關注度(氣旋)指引準則2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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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關注度(氣旋)指引(GD405)》(下稱「指引」)對於第1(準則)章節準則2的規定、該準則適用的先例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該準則為理由提報的存廢討論、存廢覆核。
第2條 適用條件
根據指引規定,以準則2證明關注度的氣旋條目,條目所介紹氣旋在至少某一地區測得之包括但不限於風力、雨量、雪量、氣壓等數據中至少一項數據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

第二章 地區細則[編輯]

第3條 地區的性質
「某一地區」所指的區域應為某一行政區域、自然地理區域或氣象學研究中受到廣泛使用的地理區域劃分。
第4條 地區的範圍
「某一地區」所指的區域應足夠廣闊,其中:
  1. 「某一地區」所指區域為行政區域的,應至少為一級行政區域;
  2. 「某一地區」所指區域為自然地理區域的,應為較大面積的地理大區。

第三章 氣象紀錄細則[編輯]

第5條 氣象紀錄的性質範疇
「氣象紀錄」指的是純粹與氣旋的氣象學性質相關的記錄,即:
  1. 風力(主要指,陣風風速和根據1分鐘平均風速、2分鐘平均風速或10分鐘平均風速計算的最大持續風速);
  2. 降水量;
  3. 氣壓;
  4. 風眼直徑;
  5. 雲層頂端溫度;
  6. (自形成至消散期間)存在的時長;
  7. 存在期間運動路徑的長度;
  8. 存在期間運動路徑的經緯度。
第6條 氣象紀錄的時間範疇
「氣象紀錄」所涵蓋時間範疇應是長期歷史記錄,而不是人為截斷的某一歷史時期。
第7條 氣象紀錄的歸集比較
對「打破原先氣象紀錄」證明可以由歸集一系列氣象紀錄進行比較來實現,但這種比較不得超出《非原創研究方針(PL102)》所規定的「日常計算」的範疇。

附錄 相關先例[編輯]

注6條 第6條相關先例
  1. (2021DRV8) 中文維基百科站務案例集·存廢覆核案例集·2021年卷第8號:條目頁面《颱風夏浪 (2019年)》存廢覆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