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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Shizhao/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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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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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2.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3.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4.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中國大陸的版權法中沒有明確的公有領域定義,但是不受版權保護的類別中應該可以視為公有領域,而版權過期的作品,作者的精神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政府也有版權。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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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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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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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亦關乎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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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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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2.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3.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4.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5. 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歷。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它文書。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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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它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3.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它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4.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它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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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新社發表聲明說,在未經同意情況下,任何機構不得使用法新社發布的圖文信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