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Wanrou13/沙盒
外觀
本用戶頁正在大幅修改,持續時間「2小時」,請勿在此期間編輯。 當重大編輯結束或暫時停止編輯時,請移除本模板。您可於編輯歷史中查看添加本模板的編者。 本模板是為了避免編輯衝突,請於本次重大編輯結束後立即移除本模板,讓其他編者能繼續編輯本用戶頁。 致其他編者:當本用戶頁最後編輯時間(3145日12時59分50秒前,重新整理)距今超逾「2小時」,請直接移除本模板即可。 |
當嚴重病人有自傷傷人之餘,並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需要,而病人拒絕接受時,由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強制病人住院治療。
沿革
[編輯]- 1990年12月7日公布精神衛生法,全文共52條。
- 2004年7月4日修訂精神衛生法,在衛生署指導下試辦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審查制度
- 2010年施行強制社區治療試辦
- 2013年1月1日全國開放申請強制社區治療
- 2013年4月1日增訂嚴重病人親自陳述意見機制
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編輯]由台灣精神醫學會辦理
何謂嚴重病人
[編輯]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1]
參考
[編輯]- ^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
- ^ 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執行之現況與精進_周煌智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