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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投票/管理員解任投票事件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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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個人意見,一年太長,但三個月可能太短,故(=)中立。--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6:47 (UTC)[回覆]

  • 中立,解任方針提及「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我覺得構成「屢次」的所有事件可以是多於3個月的時期,但是構成「屢次」的最後一或二次就可以限為3個月內。另外「規勸」應該是在相關事件後的合理時限內提出並且明確指出該次處理做法有問題的地方,而不是籠統的「抗議濫權」之類。--Mewaqua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4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