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專利合作條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簽署日1970年6月19日 (1970-06-19)
簽署地點 美國華盛頓特區
生效日1978年1月24日
生效條件8個國家批准,其中4個國家具有重大的專利活動[1]
簽署者36
締約方157
保存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總幹事 [2]
語言英語,和法語[3]
截至2021年11月的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

專利合作條約(英語: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是於1970年達成的關於專利申請的國際合作條約,於1978年生效。該條約規定了提交專利申請的統一程序,以保護其每個締約國的發明。截至2023年,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有157個,其中,大多數的工業化國家都包含在內。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被稱為國際申請或PCT申請。[4]預計到2020年底,PCT 申請總數將達到 400 萬件。[5]

PCT申請程序

[編輯]

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如在該申請中指明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就產生了分別向這些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效力。在進行PCT的申請時,先是經過義務性的國家/地區審查階段,再交由國際性機關逕行核查。申請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後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檢索現有專利並出具國際檢索報告,附以關於該申請的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作為任選程序,國際專利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出具初步審查報告。最後,專利權的授予由被申請國/地區(即國際專利申請中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地區)的專利局按照國內法的實質和程序要求決定專利授予事項。

通過PCT獲得專利的法律地位

[編輯]

專利合作條約並沒有創製在各國通用的「國際專利」,專利權的授予仍然需要通過國內法來解決,授予的專利權也具有地域性,而專利合作條約為專利在多國申請的程序提供了一個減少重複申請的繁瑣勞動、提高申請效率的平台。

參考資料

[編輯]
  1. ^ Article 63 PCT
  2. ^ Article 68 PCT
  3. ^ Article 67 PCT
  4. ^ The PCT now has 155 Contracting States. www.wipo.int. [2022-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2) (英語). 
  5. ^ Report of the Director General to the 2019 WIPO Assemblies (PDF). wipo.int. WIPO. 2019 [24 October 20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8-10).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