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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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人民調解法,[1]該法案於2010年8月2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中以143贊成、2票反對、7票棄權[2]獲得表決通過,並由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3]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本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人民調解員的活動、調解程序和調解協議予以規範,目的是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內容[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私隱、商業秘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權利。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

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文獻[編輯]

  1. ^ 我国第一部人民调解法通过. 雲信網. 2010年8月29日 [2010-08-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8-18). 
  2. ^ 人民调解法获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9人. 中國. 2010年8月28日 [2010年8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9月25日). 
  3. ^ 3.0 3.1 人民调解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浪網. 2010年8月30日 [2010-08-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