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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平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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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平的正義,政治而非形而上學是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一篇文章,發表於1985年。[1]在這篇文章中,他描述了他對正義的概念。它包括兩個主要的原則:自由原則和平等原則。
羅爾斯以"詞彙優先"的方式安排這些原則,按照自由原則、公平機會平等和差異原則的順序排列。如果這些原則在實踐中發生衝突,這種順序決定了它們的優先次序。然而,這些原則旨在作為一個單一的、全面的正義概念--"正義即公平",而不是單獨發揮作用。這些原則的應用始終是為了確保"最不利的人"能夠受益,而不是受到傷害或被遺忘。
羅爾斯最初在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一書中提出了這一理論,隨後在他後來出版的《政治自由主義英語Political Liberalism》一書中擴展了其中的幾個主題。

第一項原則: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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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原則指出,每個人都有獲得基本自由的平等權利,羅爾斯聲稱 "某些權利和自由比其他的更重要或更'基本'"。 [2] 例如塞繆爾·弗里曼英語Samuel Freeman (philosopher)認為,羅爾斯認為 "個人財產"--個人物品、家庭--構成了基本自由,但擁有無限私人財產的絕對權利卻不是。[3] 作為基本自由,這些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任何政府都不能修改、侵犯或取消個人的這種權利。 [4]托馬斯·莫爾藤斯英語Thomas Mertens說,羅爾斯認為,當一個社會的原則由處於 "公平 "條件下的有代表性的公民選擇時,就是公正的。[5]

正義論中,羅爾斯闡述了自由原則,認為最廣泛的基本自由與其他人的類似自由是相容的。不過他後來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對此進行了修正,指出"每個人都對完全充分的平等基本權利和自由計劃有平等的要求"。[6]

第二項原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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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是建立分配正義英語distributive justice的正義即公平的組成部分。羅爾斯賦予公平機會平等原則以詞彙上的優先權,而不是差異原則:一個社會不能在不允許獲得某些辦公室或職位的情況下,安排不平等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最弱勢者的份額。

機會的公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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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原則認為,"辦公室和職位"[7]應向任何個人開放,無論其社會背景、種族或性別。它比 "形式上的機會平等 "更有力,因為羅爾斯認為,一個人不僅應該有 "權利 "獲得機會,而且應該有 "有效 "的平等機會,與另一個具有類似自然能力的人一樣。[8]

差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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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原則規範了不平等:它只允許對最貧困者有利的不平等。這常常被誤解為涓滴經濟學;羅爾斯的論點更準確地表達為一個財富 "向上擴散 "的系統。[9]通過保證社會中最差的人獲得公平待遇,羅爾斯補償了自然發生的不平等(譬如一個人天生的才能,如運動能力)。

羅爾斯為"差異原則"辯護的依據是,由於"機會公平"具有詞彙上的優先性,因此在可能發生的帕累托最優方案中,公正的選擇將是使最差的人受益,而不是最好的人。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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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平的正義:重述英語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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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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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約翰-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學的","哲學與公共事務 "14(1985年夏季):223-51.
  2. ^ Freeman, 2007:45
  3. ^ Freeman, 2007:50
  4. ^ Freeman, 2007:51
  5. ^ Follesdal, ed. by Andreas; Pogge, Thomas; Mertens, Thomas. Real world justice : grounds, principles,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institutions. Dordrecht: Springer. 2005: 86 [13 August 2015]. ISBN 9781402031410. (原始內容存檔於12 September 2015). 
  6. ^ Rawls 2005:5
  7. ^ Freeman, 2010:86
  8. ^ Werner, 2008: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equal-opportunity/#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9. ^ Freeman, 2010:291-92 & 222-23